安置補償協議中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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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補償協議中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安置補償協議中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補償安置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被拆遷房屋的具體情況。補償安置協議中應當包含被拆遷房屋的位置、所有權人、面積等信息。

(2)補償協議應該對補償方式進行約定,明確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置換。如果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該明確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如果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該明確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被徵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結算等內容。

(3)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週轉用房進行約定

(4)對停業停產損失作出約定。

(5)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作出約定;

(6)對補助與獎勵、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作出約定;

(7)雙方認可的其他事項。

二、安置補償費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規定: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安置補助費應該用於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

對於房屋的產權屬於被拆遷户的,拆遷機構就應當在拆遷之前與被拆遷户進行協商並訂立拆遷協議,拆遷協議中包含安置補償協議,但是如果被拆遷的房屋屬於公租房等的,就只用與房屋的現使用權人訂立安置補償協議即可,因為使用人不享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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