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申訴的必要性表現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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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申訴的必要性表現為
複核和申訴的聯繫表現為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中的“複議”、“複核”以及“申訴” 1、對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迴避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2、司法機關對於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3、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的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4、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5、高級人民法院的複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提出申訴的主體一般不是司法機關。複核一般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文書進行審核的行為。複議一般是對同一行為要求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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