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起訴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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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起訴訴訟時效
反訴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根據民訴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根據證據規則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從理論上説,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於同位法,對於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從法條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2條規定“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從現實上説,現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舉證期限,且舉證期限通常在開庭之前,此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請求。簡易程序不給舉證期限的情況下,應該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你的案子立案後,不知道適用的是否是簡易程序,是否給了舉證期間,所以無法判斷是否已過時效。如果是不能提起反訴,我認為法官會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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