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 - 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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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 訴訟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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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會怎麼判,是直接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只要對方當事人不提及訴訟時效問題,法院不主動説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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