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關於監護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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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於監護權問題
關於孩子監護權的問題

關於孩子監護權的問題,民法通則有關於孩子監護權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就是説,對於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產生的,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係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


所以,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和承擔監護人義務。非因法定事由,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監護權。


關於離婚時,法院確定父母如何獲得孩子監護權應考慮的基本情形,我國《婚姻法》尚無具體規定。但是,《婚姻法》第29條以哺乳期為界原則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的撫養問題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究竟在什麼情況下,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這是司法實踐中往往難於把握的一個問題。


除在特殊的離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顯的不適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情形時,才較容易確定離婚父母何方適合行使孩子監護權外,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均想獲得孩子的監護權,且雙方情況大體相同適合行使監護權。在此情況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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