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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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合格境外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以及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五)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百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七)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理財產品、合夥企業擬將主要資產投向單一債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具體標準由基金業協會規定。


證券自律組織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設定更為嚴格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


我們國家對於社會生活當中所涉及到的各個行業,都有相應的管理部門來進行約束,比如説在境外投資的話,也有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局,實際上它就是中國管理相關外匯的機構,它的性質是屬於國務院下的直屬單位,並且總部設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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