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拘役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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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拘役緩刑

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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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拘役緩刑是否可以適用


我國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具體理解就是:

1、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對象只能侷限於罪行較輕的犯人。在我國主刑中,管制是最輕的一個刑種,但由於其本身就是一種不關押的刑種,因此失去了適用緩刑的必要性。適用緩刑的對象,刑罰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規定的法定刑。比如犯罪的法定刑雖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從寬情節,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備緩刑條件的,仍然可以宣告緩刑。

緩刑的禁止性條件是犯罪分子是累犯。累犯之所以不適用緩刑,是因為累犯主觀惡性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會危害性較大。

2、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屬於累犯。這只是適用緩刑時必須遵守的對象條件,但它並不意味着所有被判處這種特定刑罰的犯罪分子,都應當宣告緩刑。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必須是犯罪情節不很嚴重,主觀惡性不深,並且具有悔罪表現。

3、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宣告緩刑的推定條件。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宣告緩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標的宗旨,同時,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實際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趨勢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認定罪犯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僅僅是一個可能性的預測。但是,這種可能性的預測不能主觀臆斷,應當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綜合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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