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 - 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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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 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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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2〕2號 2011年1月17日公佈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不應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犯罪分子因污染環境而被判處罰金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當事人在無力支付罰金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分期支付或者其它的方式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責任時,如果不支付罰金會加重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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