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後遺囑父母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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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遺囑父母共同財產

案情王某於2002年1月29日書寫遺囑一份,表明自己去世後將以其名義所購22萬元股份留給其女兒王娟繼承,不久便因病於2002年2月死亡。同年12月,王某的父親去世,其母王葛氏於2003年4月28日將王某之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對王某所留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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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死後遺囑管幾年

財產的歸屬和分割與財產的性質有關。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拿出財產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男女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法院會先提出分割方案,儘量使男女雙方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而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遵循以下原則:
1. 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真實的、合法的意願。
2. 男女平等原則。
3.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4. 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
5. 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
6. 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具體的怎麼分割,雙方各自分多少得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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