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被斷定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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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被斷定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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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認定

一、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財產損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亂、多次擅自運用受託財產、曾受行政處罰而又擅自運用客户財產的等,構成本罪;未達嚴重程度,則不成立犯罪。
二、劃清與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主要是犯罪主體的不同,後二罪由自然人構成;而本罪僅限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犯罪。
三、劃清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本罪僅限法定的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委託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其他單位未經批准,非法開展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委託理財業務,並擅自運用客户財產的不成立本罪,而應視具體情況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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