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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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保險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
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
1)有損害事實存在;
(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裏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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