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調查取證與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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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調查取證與證據保全
證據規則調查取證

“證據規定” 第五十五條 “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第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根據上述規定,在民事訴訟中,除“證據規定”第五十六條 規定的情形外,證人出庭當庭陳述的證言,經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證據規定”第五十六條 規定的情形,“證據的形式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排除了訴訟代理人(律師)向證人調取證言的方式取得證據的有效性,這顯然與《律師法》第三十一條 “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的規定是相悖的。“證據規定”事實上剝奪了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向證人調取證言的權利 。


這就使得我們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要更加註重案情本身的訊息。以上就是我們國家的的法律中關於證據規則調查取證的問題的解答,在我們實際的生活中我們也有許多的更多與調查取證有關的問題,大家也可以更多關注律師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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