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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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斷訴訟時效
借款合同訴訟時效中斷是否可以接續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超訴訟時效的債權喪失了勝訴的權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護,但實體上變成了自然債權,可以採取補救措施,重新確認時效。《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關於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171: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現實市場經濟中,公司發生兼併、合併、出賣、破產收購的情況很多,而債務人主動自願履行債務的情況很少,按照法律規定來延續訴訟時效的可能性幾乎為零。所以,對於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應根據法律規定,採用簽訂債務安排協議、貸款重組等方法恢復時效,或更新債權關係,降低資產的時效風險。


因為雙方已經重新訂立合同,表明在規定時間之內會償還剩餘部分金額,期間稱之訴訟中斷。如果債務方未在規定之內將所欠款項還給債權方的話,債權方有權向法院再次對債務方進行相關起訴,並且要求其償還金額,否則法院將會對其進行強制執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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