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約金判決過低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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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約金判決過低的上訴
法院判決違約金的標準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和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8號)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的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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