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連帶責任保證先向誰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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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連帶責任保證先向誰追償
民法典規定連帶責任保證先向誰追償
連帶責任保證不存在應先向誰追償的問題。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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