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追償權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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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追償權的法律規定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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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擔保期限的法律規定

連帶責任擔保較為規範的叫法為連帶責任保證,是保證方式的一種,明確約定了給當事人擔保的方式,並且有着一定的期限和特徵,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帶來連帶責任擔保期限的相關解答。

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責任較重的保證方式。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履行債務。


  一、連帶責任擔保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二、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着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來説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説在合同期滿後6個月之內債權人可讓連帶擔保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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