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醫療機構合作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5W
戒毒醫療機構合作協議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衞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