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合作框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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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合作框架協議
醫療機構用地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醫療衞生機構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0)42號文件規定: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和車船使用税;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


2、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衞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徵營業税;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和車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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