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蓋章需要簽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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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蓋章需要簽字嗎
勞動合同蓋章需要簽字嗎
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總是會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的,但也有隻簽字不蓋章的時候,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看待勞動合同的效力呢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即可令勞動合同生效。這裏並未強調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上蓋章。但是由於簽字人的不同,合同的效力也有幾種不同的情況:

第一、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由於其行為被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籤了字,即證明用人單位對此份勞動合同的認可與同意。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蓋章,該勞動合同也是生效的。

第二、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員,由於這些人都不能在法律上直接代表用人單位對外為某種行為,因此他們只有在事先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其簽字行為才能約束公司,並使合同生效。但是他們是否獲得了公司的授權,員工很難知悉。民法代理理論中的表見代理原則可以部分的解決這個問題。根據表見代理原則,無代理權的人在代表被代理人為一定行為時,如果該行為的相對人完全有理由信賴其有代理權,則該行為有效,且對被代理人有約束力。因此如果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人是公司的行政或人事部門的經理或本部門的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員工就完全有理由相信,他們在簽字前得到過公司的授權。因此他們在勞動合同上的簽字比較可靠,一般情況下能夠使勞動合同有效。而其他一般職員,除非他們手中有公司的授權文件,否則他們的簽字就十分不可靠,例如任何一個公司都不會把簽字權委託給一名清潔工,因此清潔工的簽字幾乎沒有可能使合同生效。

反過來,如果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沒有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的簽字,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這是因為,用人單位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個組織,其公章就是這個組織的簽字,蓋了公章便等於這個組織已承認了這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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