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撤銷之前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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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撤銷之前的侵權
商標撤銷之前被侵權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商標撤銷之前被侵權是不可以索要賠償的,依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5款的規定,凡因使用《商標法》第8條規定的禁止內容和使用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註冊的商標,以及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成立而被撤銷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裁定,對撤銷前人民法院作了同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機關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被撤銷的註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商標註冊證》交加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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