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之訴前提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6W

在原告和被告之間發生糾紛時,如果案件的處理結果涉及的利益或者侵犯被告合法權益時,那麼此時的被告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維護自身利益,即提起撤銷之訴。那麼提起撤銷之訴的前提都有哪些,下面是關於撤銷之訴的一些規定。

撤銷權之訴前提是什麼?

一、撤銷權之訴前提及其特點:

(1)從性質上講,撤銷權屬於形成權。形成權是撤銷權的上位概念, 撤銷權是形成權的下位概念。“形成權者, 依權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權利發生、變更、消滅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權利也。”“撤銷權, 謂依自己之意思表示, 消滅法律行為的效力為內容之權利, 即為形成權之一種。”

(2)享有撤銷權的主體撤銷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正是由於當事人一方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或者説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其才會被賦予合同的撤銷權。

(3)撤銷權訴的前提是,我們這裏所説的撤銷權是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當然地,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之行使前提。也就是説,撤銷權是附隨於合同而產生的,是基於可撤銷合同所產生的從權利。在合同未被撤銷之前,撤銷權是存在的,當主合同根本未成立或者已被撤銷,也就不會存在撤銷權。

(4)撤銷權是一種專屬權利。撤銷權是專屬於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一方當事人,或者可撤銷合同之利益受損人,而不應當是雙方當事人。此外,撤銷權不能轉讓,只能是屬於合同當事人自己,而不能由他人行使或者轉讓給他人,但因合同權利之整體轉讓除外。

(5)撤銷權受期限限制。因可撤銷合同往往只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如果該當事人自願接受合同,自願放棄行使撤銷權,抑或長期不主張,法律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否則在合同生效後很長時間再提出撤銷,就會不利於合同的效力確定以及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故而合同當事人的撤銷權,必須在一定的法律期限裏行使,經過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即告消滅。

(6)撤銷權的內容包括請求變更的內容。因可撤銷合同亦稱之為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在該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中,法律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一方以請求變更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可見,變更權與撤銷權關係十分密切。當然,變更權與撤銷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存在一定的差別,撤銷權使合同完全失去效力,而變更權則只是使合同部分的失去效力。那麼撤銷權是否包括變更權呢?從我國民法典之立法取向以及鼓勵交易,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的目的觀之,撤銷權的內容當然的包括請求變更的內容,因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撤銷權的行使效力

對於可撤銷合同,根據撤銷權是否得以行使,可將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分為三種:一是撤銷權人行使其撤銷權,撤銷合同,使得合同失去效力;二是撤銷權人變更合同;三是撤銷權因消滅而未得行使。在此,我們主要討論合同被撤銷後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撤銷權人撤銷合同後,該合同自始無效,亦即產生與合同被確認無效相同的法律後果。此外,合同的無效並不影響合同中獨立條款的法律效力,誠如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誠然,合同被撤銷後自始無效,只是説明該合同沒有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並非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合同撤銷後,當事人須承擔一定的責任。一方面,合同被撤銷,自始歸於無效。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基於合同所為之給付,失去存在的法律依據,應予返還,發生返還財產的效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所謂返還財產,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後,對其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對方交付的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則負有返還對方財產的義務。對財產返還,存在債權不當得利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的觀點。前者認為,合同被撤銷,雙方先前基於合同發生的財產交付就失去了依據,一方從他方獲得的財產或者其他利益就構成了不當得利,當然負有財產返還的義務;後者則認為,返還財產實際上是所有物的返還、所有權的復歸,其有物權的效力。當然返還財產具有物權上的效力,僅以財產原物存在為限,原物不存在之時,返還財產亦即僅有普通債權之效力。另一方面,合同被撤銷後,當事人之間會產生賠償損失的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性質上講,有過錯一方所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可以認為是一種締約過失責任。構成撤銷權之訴前提如下:

(1)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所謂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指當事人確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而遭受了損害。在這裏,損害事實必須是真實存在,而且是確定的,不能是當事人的主觀臆測。因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兩方面:一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一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所遭受之損失。

(2)須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是其賠償損失的重要條件。對合同當事人的過錯加以確認須注意三種情形:一是如若是雙方均有過錯,則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也即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是單方過錯,有過錯的一方除了應承擔違法後果之外,還應對無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如若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故意訂立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合同而給自己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由自己承擔損失。

(3)過錯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或者雙方所遭受損失之間的前因後果關係。假使不存在因果關係,則即使一方具有過錯,也不能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如果被告被原告發生的糾紛影響了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擁有撤銷權之訴,撤銷權之訴需要構成撤銷權的條件,並且不違反撤銷權之訴的前提,就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權利,來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如果不夠成撤銷權之訴的前提,是不能申請撤銷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