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後駕駛者一律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毒後駕駛者一律怎麼處理
毒後駕駛者一律怎麼處理
1.我國對查出毒後駕駛的駕駛者一律註銷機動車駕駛證,並會進行處罰甚至拘留。
2.毒駕駕駛者的處理如下:按情節嚴重情形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且吸毒者三年內不得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吸食合成毒品後會使人產生精神極度亢奮甚至妄想、幻覺等症狀,導致車輛駕駛員喪失意識。
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提出註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依法被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或者決定強制隔離戒毒,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蔘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的;
(八)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九)年齡在70週歲以上,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十)年齡在6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輪式專用機械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
(十一)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一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有第一款第八項情形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蔘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申請人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
有第一款第九項情形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申請人可以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
有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九項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記錄的,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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