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漏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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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漏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醫院漏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承擔違約責任或民事責任,漏診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從我國有關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來看,醫療過錯是指醫院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對患者造成不應有損害的一種行為。醫療事故需要損害後果的出現,且這種損害後果要和醫院的過錯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如果漏診等醫療過錯行為沒有對患者造成損害,即患者的損害不是醫療過錯行為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疾病本身導致的必然結果,或者其他非醫療過錯行為的因素造成的,醫院沒有違反正常的醫療護理常規規範,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換句話説,只有漏診的醫療過錯行為成為患者損害後果的原因,又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鑑定認為構成的,才屬於醫療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變所致,與被告的漏診無直接的關係,根據法律規定,就不具備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即使存在過失行為,但只要此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就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對於漏診中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過錯損害,受害人還是有可能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索賠,這個賠償標準比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高出很多。
漏診是事故還是醫療過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那麼漏診是醫療事故嗎?
漏診只是醫療過錯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從法律的角度説,醫療過錯可以是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鑑定為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混稱。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漏診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醫療事故的有關解釋來看,醫療事故是由醫學會組織鑑定認為構成事故的醫療損害事件,構成醫療事故有三個條件:醫療過錯、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醫學會組織的鑑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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