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院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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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醫院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醫院承擔的責任是什麼?

發生醫療事故後,醫院要承擔人身傷害賠償的責任,並且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如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衞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將會弔銷其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

一般是由醫療鑑定機構出具,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綜上所述,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如果醫療事故是醫務人員過錯造成的,醫療機構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且依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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