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 有期徒刑 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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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 有期徒刑 區別
最高法院常見量刑指導意見的量刑原則和步驟如何規定的?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採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於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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