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訴訟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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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案件訴訟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涉外離婚案件訴訟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涉外離婚案件訴訟的一般程序:
1、首先,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不專程趕到國內參加訴訟,大多委託1~2個代理人代為離婚訴訟。委託代理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託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2、其次,在國外一方的當事人如果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3、再次,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也可以公告送達。但與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而普通離婚案件的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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