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怎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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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怎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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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走到盡頭時,訴訟離婚是我們結束這段美好感情的一種方式。當然訴訟離婚雖然在結束此種關係上顯得極具力量,但是它在程序上卻是相當繁複的。那麼訴訟離婚怎樣的程序呢?在進行離婚訴訟的時候,訴訟離婚應注意什麼問題呢?看看下文的介紹,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一、訴訟離婚怎樣的程序

(一)起訴階段

起訴階段的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開庭審理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進行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二、訴訟離婚應注意什麼問題

(一)管轄

1、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三)訴訟中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四)判決與上訴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此時都會有程序要求。當然離婚方式不同,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也就不同。以上就是對訴訟離婚怎樣的程序的詳細解答。要想獲得有的判決,那麼此時當事人就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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