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合同註明口頭承諾無效還可不可以作口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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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合同註明口頭承諾無效還可不可以作口頭約定
民法典規定合同註明口頭承諾無效還可不可以作口頭約定
不能再進行口頭約定。
如果合同註明口頭承諾無效的,雙方當事人不能再進行口頭約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就會發生法律效力,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會約束雙方當事人。因此,必須遵守合同的約定內容,口頭約定不能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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