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抗辯權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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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解釋

處分抗辯權的定義是什麼?

1、抗辯是一個程序法上的概念,其產生於羅馬法的訴訟程序,並經過幾千年的發展,演變為今天既可用於訴訟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於訴訟或仲裁程序外的對抗制度。民法學者討論抗辯時,多是從實體的角度出發,將抗辯分為權利障礙的抗辯、權利毀滅的抗辯和抗辯權。

其實,抗辯的種類不止限於實體法上的抗辯,程序法上的抗辯亦不失為抗辯的類型。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中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對證據的效力提出異議,都是程序抗辯的手段。

2、抗辯權是德國學者創造的概念,它是針對請求權的防禦權,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談起抗辯權。這説明抗辯權是一種被動的權利,且其行使總是後於請求權的行使。我國《擔保法》給抗辯權下了很好的定義: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限制

任何權利的範圍如果過於膨脹,其性質即會發生惡化,從一定角度講,範圍惡性膨脹的權利的行使,較之不履行義務的行為所給他人權利造成的損害更大。由於抗辯權的行使十分簡便,只要單方面地表示拒絕,即可產生抗辯權行使的法律後果,加之,抗辯權是一項私力救濟權,因此如果允許一方隨意行使抗辯權,不僅有違抗辯權的立法宗旨,而且將會造成他人權利隨意被侵害的惡果。因此,有必要對抗辯權的行使給予一定的限制,以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體現“法的善良與公正”。

抗辯權是相對請求權所衍生出來的一項權利,作用在於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相關請求時,義務人有權利拒絕,這就是抗辯權最基本的概念,而抗辯權分很多種類,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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