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反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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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反訴狀
打架鬥毆: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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