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項目破產清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2W
房地產項目破產清算
房地產開發破產清算順序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房產公司在破產清算時也要遵循《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因此,房產公司的破產清算順序就是《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所規定的順序。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有些國家(如美國),在法律中規定了詳細的債權清償等級,受有效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將在作為其擔保物的財產變賣所得價款範圍內首先獲得清償。如果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債權,不足金額作為無擔保非優先債權,或一般無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分為優先和非優先二級。無擔保優先債權應在支付無擔保非優先債權之前全數清償。


無擔保優先債權共分六級,第一級債權(管理費用)應在支付第二級債權之前全數償還,還並依此類推。然而,在這六級中,任何一級可用的現金不足以支付該級的所有債權,則按比例清償。無擔保非優先債權也應按相同的現金分配程式清償。只有在所有債權人的債權均受清償之後才能分配給股東(所有者)。所以,要清楚 房地產企業破產清償順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