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可以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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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可以執行嗎
死者生前有債務,這些債務從死亡賠償金可以執行嗎
(一)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不在遺產範圍內。 1、《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的司法解釋對“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解釋為:有價證券、以財產為履行標的的債權。 2、最高法院2005年3月22日公佈[2004]民一他字第26號批覆,全文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關於死者的債務從死亡賠償金可以執行嗎的問題可以參考上述內容,但是比較建議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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