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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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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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地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可見,先履行抗辯權亦屬一時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了先履行抗辯權,那麼,首先會產生中止履行合同,對方提供擔保等先履行抗辯權效力。如果未提供擔保或恢復能力,則會產生第二層次的先履行抗辯權效力,那就是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辯權是一時的抗辯權,其權利的行使並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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