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拘留期限異地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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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拘留期限異地羈押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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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羈押期限和延長拘留期限的區別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最長限為37日,逮捕的最長期限為7個月,到了期限後,沒有釋放也沒有變更強制措施,就叫超期羈押。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當出現法定事由時,可以延長羈押期限,甚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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