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孩子離婚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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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孩子離婚子女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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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孩子離婚後歸誰撫養


對於有兩個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協商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協商不定時,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兩個孩子都過了哺乳期時,法院一般情況會判決一人一個,這是法院出於經濟責任分攤、孩子成長、家長精力這些角度考慮的;如果還在哺乳期,原則上會交由母親撫養,對方需要給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原則上:雙方分別撫養一個時,互相不需要給撫養費;如果都是一方撫養,另一方需要每月給撫養費,原則是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小孩上學生活需要來定的,一般不超50%月工資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七條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孩子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調高,但一般不超過50%。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條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九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抵子女撫養費。

第十四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以其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如果離婚夫妻可以協商處理這方面的問題,那麼此時可以約定由一方來撫養兩個子女,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但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爭議而起訴到法院的話,則原則上來看會判決一方撫養一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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