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搜尋重婚證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怎樣搜尋重婚證據
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後,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後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麼叫非法行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在患者死亡一週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

醫療糾紛是目前比較常見的情況,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應當根據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在涉及到造成傷員死亡或者傷殘的情況下,還需要對傷員的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涉及到賠償的也需要根據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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