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家庭承包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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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家庭承包制改善
家庭成員土地承包糾紛
家庭成員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前提條件。 侵權損害民事責任必須具備的要件為:損害事實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有過錯、侵權行為有違法性。該四要件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當事人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前提條件是要有合法有效的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承包土地被侵權的事實存在。即舉證證實坐落於什麼位置的哪一塊承包地、面積是多少的承包地塊被誰侵權?而依照《土地承包法》第22條、第23條的規定,農户的承包合同是以承包方代表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承包方代表的名義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雖載明共同經營權人的名字,但只承包到農户,並未明確該户內哪一個家庭成員具體承包得位於什麼地方的哪塊土地、面積為多少畝。如果法院受理此類糾紛,將致使當事人無法舉證證明農户內的某一家庭成員侵犯了其承包經營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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