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賠償不得超過2萬元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4W
醫療糾紛賠償不得超過2萬元
醫患糾紛賠償超過兩萬,雙方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醫患糾紛《辦法(草案)》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要求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調委會申請調解處理,醫患雙方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據悉,《辦法(草案)》首先強化了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地位和作用,規定“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協調機制”,同時規定“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為增加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權威性,《辦法(草案)》要求調解委員會建立由醫學、藥學和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庫,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專業諮詢。《辦法(草案)》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要求賠償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調委會申請調解處理,醫患雙方不得自行協商處理。據介紹,這將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作用,將糾紛仲裁引至院外,使相關理賠更具客觀性。


此外,對於“醫鬧”以及賠償的具體操作,《辦法(草案)》還規定,對於在醫療機構擺設靈堂、花圈、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等行為,醫療機構在勸阻無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在接到醫療糾紛治安警情後將立即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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