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罪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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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罪管轄
竊取商業祕密和侵犯商業祕密罪的區別
侵犯商業祕密罪(刑法第219條),是指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獲取的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般沒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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