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2023年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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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2023年拆遷補償標準
西安市拆遷補償標準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自主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產權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實行產權調換的,除租賃私有房屋外,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以被拆遷房屋產權建築面積為安置依據。價格的結算,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產權調換的房屋,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與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相抵進行結算。


(二)對承租國有直管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產權人放棄產權的,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中原自住面積部分,按當年房改規定的成本價格結算,超出原自住面積部分(不含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增加的面積),按安置用房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結算。


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確定,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予以重建,重建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有租賃關係的國有直管公房,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貨幣補償金額的50%支付給被拆遷人,5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拆遷前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拆遷租賃的私有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賃關係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繼續承租使用。拆遷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九條 拆遷擁有部分產權的住宅房屋,拆遷人對原產權單位按其擁有的產權比例予以貨幣補償。對原房屋使用人按其擁有的產權比例,予以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第三十條 拆除未經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擅自建設和超出批准範圍擅自建設的違法建築,或者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未規定期限但使用年限超過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不予安置。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根據剩餘的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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