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權和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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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權和複製
什麼是軟件作品發表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權利可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


1、著作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2、著作財產權包括複製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出租權、出租權、許可使用權和轉讓權等。


發表權是指將軟件公之於眾的權利,是軟件著作權人最基本和首要的。因為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是從軟件首次發表開始計算的,著作權人如果不行使發表權則其他各項權利均無從行使,這種潛在的權利也並非都是無期限永久存在的,《軟件保護條例》只規定了軟件開發者的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其他各項權利的保護期為軟件首次發表後的25年。《trips協議》規定“除攝影作品或實用藝術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護期並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計算,則保護期不得少於經許可而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起50年內未被許可出版,則保護期應不少於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50年。


軟件著作權人完成軟件開發後不行使發表權而將程序轉讓,出租或許可他人使用、複製、改編,又未專門指明不允許他人發表的,則視為已同意發表。


雖然現在我國關於軟件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對其他方面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內容的學習來避免一些利益的損失,尤其是對於一些以研發軟件為主要產業的公司而言,更要多瞭解一些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比如軟件著作權登記署名權是怎麼規定的等等,以便更好的保護我們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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