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曠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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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曠工時間
勞動法規定曠工時間多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曠工,我想大家都比較瞭解了,那麼在曠工以後會受到什麼樣的代價呢?法律對於曠工的問題有哪些規定呢?曠工時間多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接下來我就來介紹以下公務員曠工和企業員工曠工在法律上的處理辦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務員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企業員工曠工的處理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從這一規定來看,企業對職工的除名處理,必須符合以上兩個條件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由此可見,在對曠工職工作除名處理時,應當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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