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房屋過户權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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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房屋過户權利期限
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離婚一般有兩種方式,如果夫妻之間通過協商沒有達成一致的,需要選擇起訴的方式進行,這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打離婚官司。如果一般來説以如果一審的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進行二審,一般來説如果到了二審一般需要六個月的時間,有特殊情況的法院還有可能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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