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違反個體工商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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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違反個體工商户條例
根據《個體工商户條例

第十條:個體工商户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户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户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其次,個體工商户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户。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必須依法核准登記。個體工商户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以,個體工商户是自然人身份,不是法人組織。


也就是説,個體工商户根本就沒有法人資格,也就是沒有法定代表人,在任何地方都無法變更。


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户改變經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具體操作方法是,先辦理現有個體工商登記的註銷手續(在辦理工商登記註銷前,先辦理税務註銷登記手續),同時再辦理新設個體工商户的登記手續。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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