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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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如何

環境民事訴訟的管轄、提起、當事人、執行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存在差異。環境民事訴訟亦分為起訴、立案、審理、作出判決和執行判決四個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了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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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如何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報送移出地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無轉移聯單的,運輸單位不得承運、貯存,處置單位不得接收。
移出地、接受地市(州)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轉移危險廢物的審批結果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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