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糾紛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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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糾紛故意殺人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因為2人的感情糾紛 故意殺人 會判死刑麼

可能會判死刑的。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構成故意殺人罪的罪犯,法定最高刑為判處死刑。
但是,並不是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就一定會被判死刑。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法定量刑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並且,對於具體的量刑,還要由法院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當事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
所以,對於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但有可能被判死刑緩期執行,根據具體案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節較輕的,也可能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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