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離婚後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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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人離婚後轉移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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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人離婚財產轉移怎麼辦



    如果債務人明顯是為逃避債務而採取離婚的方式來對抗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屬於惡意逃債。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以離婚方式轉讓財產的行為無效(特別是債務人以淨身出户的條件離婚而俺蓋非法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因此債權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的這種違法行為


    關於“撤銷權”,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七十四條都有規定,然而這兩個法條中所提到的“撤銷權”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賦予合同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合同的權利,而後者則是賦予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的權利。後者“撤銷”的根本原因在於債務人的無償轉讓行為是一種惡意的逃避債務的民事行為,這種民事行為破壞了正常的經濟交往活動,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具有違法性,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來撤銷這種民事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間限制的,即必須在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而且無論何種原因,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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