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離婚轉移財產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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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離婚轉移財產有哪些情形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為了逃避債務,不惜犧牲婚姻,和配偶離婚來逃避債務,那麼離婚逃債都有什麼問題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

離婚逃避財產有幾種情況:

第一是產生債務之後,沒有進行訴訟程序的,債務人如果有離婚行為,就是有逃避債務的嫌疑;

第二是已經產生訴訟過程並且在法律文書上已經有債務人與配偶離婚逃避債務;

第三是訴訟之後法律文書沒有產生法律效力,債務人仍然要離婚的。

離婚逃避債務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

第一,法院調解同意雙發離婚的;

第二,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的;

第三,已經登機離婚並且在公證機關分割財產但是又再婚的。

離婚逃債有幾個構成要件:

1.被人離婚的逃債者;

2.債務一經產生,不管訴訟前後都是有逃債的情況;

3.財產分割不公平,得到的財產很少,那麼債務由他人承擔以此來逃避債務;

4.處分的財產即法律規定的財物、票證等被查封的或者是凍結的也作為處分的財產。

時下很多人都為了逃避債務,逃避法律,採取了離婚逃債的行為,很多債權人要麼失去了債券,要麼上當吃虧,所以在法律立法上就應該對此有相應的保障規範。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逃債者有能力償還卻不還的情況下,法院將判決有期徒刑三年,拘役或者罰金,離婚逃債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它損害他人利益,同時又屬於合法的掩蓋非法行為目的,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此規定很少,所以,我國法律應該在離婚逃債這裏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對債務應該同時承擔,他們都有連帶責任,夫妻雙方都可以被看做被人,對離婚逃債行為的構成,可向法院逐級請示彙報,達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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