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有期徒刑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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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有期徒刑數罪併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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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和有期徒刑怎麼並罰

沒有明確規定。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適用附加刑與主刑並罰時的併科原則。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個不同刑種,不適用同種主刑之間並罰時的限制加重原則。
《刑法》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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