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沿石更換施工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5W
路沿石更換施工合同
醉酒駕駛撞到路沿石上面?坐在副駕駛的人怎麼處理?
雖然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醉酒亦不屬於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但醉酒犯罪與正常狀態下犯罪畢竟有所區別,對於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故意殺人犯罪,在適用死刑時應特別慎重,除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的犯罪分子外,一般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是因為,刑法明文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而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極其嚴重,應從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不能偏重其中的一個方面,唯有如此,才能實現罪與刑的均衡,確保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具體到醉酒殺人犯罪。首先,社會危害性方面。社會危害性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衡量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不能僅看客觀的、物質的損害結果,還要考慮我國的國情、社情和民情,分析行為對人民羣眾安全感等社會心理造成的影響。我國酒文化歷史悠久,酒文化已滲透到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社會公眾對醉酒人的辯控能力減弱存有共識,對酒後滋事傷人現象易於諒解,因此,醉酒殺人與正常狀態下殺人所造成的社會負面影響不同,社會危害性也相應存在差別。其次,主觀惡性方面。醉酒會導致人的辯認控制能力減弱,這一點已為醫學和司法精神病學所認同,我國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酒後駕車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在辨認控制能力受到削弱的情況下實施殺人犯罪,與正常狀態下實施的殺人犯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應較小,道德非難程度也相應減小。再次,人身危險性方面。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應從行為人有無前科及平時表現、犯罪後的悔罪情況等方面綜合把握。人在醉酒狀態下易出現情緒興奮、行為失控等表現,醉酒殺人犯罪通常是在當事人之間事前沒有任何矛盾的情況下突然發生,行為人多系初犯,酒醒後懊悔不已,因此,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也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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